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之分批,得比照旨揭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不包括之情形。
要旨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之分批,得比照旨揭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不包括之情形。
內容
主旨:所詢「貴局建築物安全檢查改善工程」二案,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得分別辦理採購疑義,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室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財高國稅政字第三六八號函。二、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所定意圖規避本辦法之分批,得比照旨揭細則第十三條所定不包括之情形。惟同時洽同一供應廠商辦理旨揭工程,顯有違反上開辦法第六條規定之精神。三、 來函所稱另二家「陪襯」廠商未估價卻提出估價單,則該三家廠商有無犯本法第八十七條之罪或有本法第五十條、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之適用,併請查處。正本: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政風室副本:財政部、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林 能 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