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議環保署工程採購之產品,開放讓本國產品競標
要旨
建議環保署工程採購之產品,開放讓本國產品競標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公司建議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公共工程採購案之產品規格,開放讓本國產品參與競標一節,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汎字第880823號函。二、 查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第二十六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第一項)。::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第三項)」。如機關違反上開規定,未允許我國產品參與競標,致損害 貴公司權利或利益者,請依本法第六章之規定提出異議及申訴。正本:汎宜控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