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議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改為查核金額以上案件始填具該證明書
要旨
建議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改為查核金額以上案件始填具該證明書
內容
主旨:貴公司建議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改為查核金額以上案件始填具該證明書乙節,錄案存參,復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六日物驗字第八八○一○一○六五號函。二、 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工程或財務採購之驗收須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來函所述驗收憑證之內容如與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內容類似,可替代之。正本:台灣糖業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1年11月27日(91)工程企字09100507960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1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