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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建議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改為查核金額以上案件始填具該證明書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建議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改為查核金額以上案件始填具該證明書

內容

主旨:貴公司建議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改為查核金額以上案件始填具該證明書乙節,錄案存參,復請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六日物驗字第八八○一○一○六五號函。二、 關於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工程或財務採購之驗收須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者,機關應於驗收完畢後十五日內填具,並經主驗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來函所述驗收憑證之內容如與結算驗收證明書之內容類似,可替代之。正本:台灣糖業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1年11月27日(91)工程企字09100507960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01條條文。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建議將「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改為查核金額以上案件始填具該證明書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08 月 1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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