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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個人名義自行辦理投保,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9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個人名義自行辦理投保,不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個人名義自行辦理投保,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台(八九)內民字第八九○三六八○號函。正本:內政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以個人名義自行辦理投保,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9 年 03 月 31 日發布,要旨:地方民意代表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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