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其所謂「法律」包括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之命令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其所謂「法律」包括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之命令
內容
法務部函主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其所謂「法律」是否包括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之命令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說明:一、 續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月八日台融局(一)字第八八七六二一七八號函。二、 如主旨所列疑義,經本部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召開「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二次會議討論後陳報行政院核示,據行政院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台八十九法字第○六九九一號函示略以:「...同意依貴部所擬乙說(即多數說)認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之『法律』包括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之意見辦理。」三、 檢附行政院前開函影本乙份。正本:財政部金融局副本: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院、本部各司、處、室、會附件行政院函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發文字號:台八十九法○六九九一主旨:所報有關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其所謂「法律」是否包括基於法律授權而訂定之命令疑義一案,同意依貴部所擬乙說(即多數說)認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第一項之「法律」包括經法律授權而其授權內容具體明確之法規命令之意見辦理,請查照。說明:復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88律字第○○○六四六號函。正本:法務部副本:院長 蕭萬長 請假副院長 劉兆玄 代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