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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測量工程以服務建議書方式或直接辦理發包,宜由招標機關衡酌各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選擇恰當方式辦理

會議日期 89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測量工程以服務建議書方式或直接辦理發包,宜由招標機關衡酌各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選擇恰當方式辦理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會建議重新考量純測量工程不以服務建議書方式,應如同營建工程直接辦理發包乙節,宜由招標機關衡酌各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選擇恰當方式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中市測量公字第○○八號函。正本:臺中市測量工程商業同業公會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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