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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測量工程以服務建議書方式或直接辦理發包,宜由招標機關衡酌各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選擇恰當方式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9 年 03 月 13 日

要旨

測量工程以服務建議書方式或直接辦理發包,宜由招標機關衡酌各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選擇恰當方式辦理

內容

主旨:有關 貴會建議重新考量純測量工程不以服務建議書方式,應如同營建工程直接辦理發包乙節,宜由招標機關衡酌各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選擇恰當方式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會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三日中市測量公字第○○八號函。正本:臺中市測量工程商業同業公會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測量工程以服務建議書方式或直接辦理發包,宜由招標機關衡酌各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選擇恰當方式辦理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9 年 03 月 13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