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復高市下水道工程處為辦理溝渠維護等工程所詢疑義。
要旨
復高市下水道工程處為辦理溝渠維護等工程所詢疑義。
內容
主旨:貴處為辦理溝渠維護等工程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八高市工水會字第一三七四六號函。二、 首揭工程如相同標的在一定時間內有數案(可以從過去經驗預估)者,仍可併案招標,視需要時通知廠商履約。如異常或損壞情形不同而須分別辦理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已有相關規定。如僅因發生時間不同而須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