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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復高市下水道工程處為辦理溝渠維護等工程所詢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9 年 01 月 10 日

要旨

復高市下水道工程處為辦理溝渠維護等工程所詢疑義。

內容

主旨:貴處為辦理溝渠維護等工程所詢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八八高市工水會字第一三七四六號函。二、 首揭工程如相同標的在一定時間內有數案(可以從過去經驗預估)者,仍可併案招標,視需要時通知廠商履約。如異常或損壞情形不同而須分別辦理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已有相關規定。如僅因發生時間不同而須分批辦理者,適用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正本:高雄市政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副本:高雄市政府、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復高市下水道工程處為辦理溝渠維護等工程所詢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9 年 01 月 10 日發布,要旨:復高市下水道工程處為辦理溝渠維護等工程所詢疑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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