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招標公告載明押標金「不得使用合作金庫開立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押標金、保證金、定期存單」乙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要旨
招標公告載明押標金「不得使用合作金庫開立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押標金、保證金、定期存單」乙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
內容
主旨:貴署辦理「高雄市崇愛二村眷村改建新建工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及「嘉義市精忠一村新建工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二案,招標公告載明押標金「不得使用合作金庫開立之支票、本票保付支票或押標金、保證金、定期存單」乙節,違反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予刪除後再行辦理,請 查照辦理見復。說明:一、復 貴署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傳真回覆表。安騰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八十九年二月九日安(八九)安字第O二O九號函諒同收悉。二、 貴署未依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傳真通知改正首揭違失事項,合先敘明。三、貴署與臺灣省合作金庫間之爭議,不得用以限制廠商依首揭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四、貴署正進行之各採購未依規定改正前,不得續行開標。正本:內政部營建署(北部第二辦公室)副本:內政部、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安騰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