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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物資台灣省物資處受託辦理台灣鐵路管理局冷氣通勤電聯車五十六輛案排除大陸地區產品參與競標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物資台灣省物資處受託辦理台灣鐵路管理局冷氣通勤電聯車五十六輛案排除大陸地區產品參與競標

內容

主旨:有關台灣省物資處受託辦理台灣鐵路管理局冷氣通勤電聯車五十六輛案排除大陸地區產品參與競標乙節,本會本(八十八)年二月一日致 貴公司函已說明該招標文件之規定尚無不當。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八八泰字第OOO一五號函。二、 貴公司對於台灣省物資處辦理採購,如認為違反法令,致損害 貴公司權利或利益者,可依政府採購法第六章「異議及申訴」之規定,循異議申訴程序辦理。正本:泰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副本:台灣省政府物資處、本會法規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物資台灣省物資處受託辦理台灣鐵路管理局冷氣通勤電聯車五十六輛案排除大陸地區產品參與競標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06 月 1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