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公會會員證」列為廠商資格之意見
要旨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公會會員證」列為廠商資格之意見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公會等函為工商時報八十八年八月二日報導、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復函,誤指本會解釋,限制投標廠商須具備公會會員證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依據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八月三日預拌(業)字第八八二七四號函副本、台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正泥製業字第一八五號函副本、台灣區飲用水設備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八八)台飲生發字第○八○八號函、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六日(八十八)區塗總字第○七一號函、彰化縣商業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彰縣商會字第一一八三號函、台灣區鑄造品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八月廿日(八八)鑄品雄機展字第八○五六號函、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八八)台區電信會總字第一六二七號函影本、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台區水管會敏字第八八五三八號函影本,暨台灣區耐火材料工業同業公會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四日(八八)耐棋字第○○○四十五號函辦理。二. 現行政府採購法已於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施行,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與本會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召開有關「公平交易法與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問題」協商會議決議,政府採購法施行後,有關政府採購案件,應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處理。三.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前於本(八十八)年五月間致函本會,就機關辦理採購時,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需具備「公會會員證」之資格,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請本會提供意見。本會鑒於以往曾有公會無故拒絕廠商入會,致廠商未能取得公會會員證而無法投標,可能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情事,因此,本會純就前開政府採購法實施「前」之執法經驗函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四. 綜上,自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有關政府機關招標採購等條件與資格,自應由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依權責處理,本會當尊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於主管立場所作決定。正本: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區水泥製品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區飲用水設備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 彰化縣商業會 台灣區鑄造品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區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台灣區耐火材料工業同業公會副本: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科技委員會、徐委員中雄、陳委員朝容、行政院、內政部(兼復台(八八)內中社字第八八○五九一六、八八○五九一七、八八○六四四四號函)、、經濟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中國國民黨社工會、民主進步黨、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台灣省商業會、電信工程公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