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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民間經營(公辦民營)高雄市工商展覽中心,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會議日期 89 年 01 月 11 日

要旨

委託民間經營(公辦民營)高雄市工商展覽中心,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擬委託民間經營(公辦民營)高雄市工商展覽中心,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局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十八高市建設二字第0四四一0六號函。二、 首揭委託案既經行政院原則同意採公辦民營方式辦理,依其實際辦理之情形,分述如次:(一) 依本法第二條及第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機關將其管理之公有財產委託廠商營運管理,屬勞務採購,應依本法勞務採購之規定辦理。(二) 依本法第九十九條之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正本: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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