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於宣布保留決標時,仍應製作紀錄;其後於作成決標或廢標之決定時,得免另訂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以及「廠商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所使用之格式內容如有擅自增刪,是否影響保證書效力,宜視招標文件之規定及增刪內容而定。」
要旨
「機關於宣布保留決標時,仍應製作紀錄;其後於作成決標或廢標之決定時,得免另訂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以及「廠商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所使用之格式內容如有擅自增刪,是否影響保證書效力,宜視招標文件之規定及增刪內容而定。」
內容
主旨:貴處函詢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八八)處秘四字第三三四一七號函。二、 關於來函說明一,機關於宣布保留決標時,仍應製作紀錄。其後於作成決標或廢標之決定時,得免另訂時間及地點公開為之。另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決標時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其結果應通知各投標廠商。三、 關於來函說明二,廠商依本法第三十條及「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繳納押標金,機關是否辦理對保、對保之時機及辦理人員,由機關本於權責自行決定。至於廠商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繳納押標金或履約保證金,其所使用之格式內容如有擅自增刪,是否影響保證書效力,宜視招標文件之規定及增刪內容而定。正本:司法院秘書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