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招標文件未訂明得支付預付款者,一經決標,基於公平原則,機關不應於決標後始同意支付預付款
要旨
招標文件未訂明得支付預付款者,一經決標,基於公平原則,機關不應於決標後始同意支付預付款
內容
主旨:貴公司承攬交通部公路局第一區工程處「基隆暖暖至宜蘭大溪改善十分寮--雙溪段新建工程」,有關預付款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八交移字第八五八二九號移文單轉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六日(88)泰有暖暖十分寮雙溪段字第○六三號函辦理。二、查預付款之有無,影響廠商之投標價。旨揭工程招標文件既未訂明機關得支付廠商預付款,且經決標,基於對其他未得標廠商之公平原則,機關自不應於決標後始單獨對得標廠商同意支付預付款。三、來函所述本院八十八年三月二日台八十八工企字第八八○二八八三號函關於預付款之規定,屬政府內部之行政命令,對外原則不發生效力。契約如未訂明預付款,機關尚不得逕依該函支付預付款。四、副本抄送交通部公路局:請檢討招標文件未規定預付款之原因,並將結果函復本會。正本: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院秘書處(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八交移字第八五八二九號移文單)、交通部公路局、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