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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及共同投標。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02 日

要旨

廠商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及共同投標。

內容

主旨:貴公司函詢技師法及政府採購法之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中升(88)土字第○八四號函。二、有關來函說明一,按技師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其持有不同科別之技師證書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不同之技師業務」,故技師不論依技師法第六條所定何種執業方式執業,均僅得在執業執照所載之執業機構執行業務。三、有關來函說明二,有關技術服務之勞務採購,廠商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經查屬實者,機關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依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自刊登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四、有關來函說明三,所謂共同投標,係指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之行為。至於 貴公司詢問關於投標須知規定不允許共同投標,若二家廠商雖未共同具名投標,而有共同投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行為之實,是否違反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乙節,如有具體個案,請依本法第六章規定提出異議、申訴。正本: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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