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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廠商對於機關訂定之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12 月 30 日

要旨

廠商對於機關訂定之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

內容

主旨:貴公司對於機關訂定之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一 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有本法第七十五條之情形,請以書面向 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華詢字88122201號函。二、 機關辦裡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規定辦理。正本:中華億豐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廠商對於機關訂定之招標文件內容如有疑義,請依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12 月 30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