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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以建造百分比計酬者,「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已明定應於附表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故 貴府應依上開規定衡酌實際情形辦理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7 月 20 日

要旨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以建造百分比計酬者,「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已明定應於附表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故 貴府應依上開規定衡酌實際情形辦理之

內容

主旨: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以建造百分比計酬者,「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已明定應於附表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故 貴府應依上開規定衡酌實際情形辦理之,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八府建工字第八O八四八號函。正本:新竹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原第17條第1項移列至第29條第1項,並有修正。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以建造百分比計酬者,「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已明定應於附表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故 貴府應依上開規定衡酌實際情形辦理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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