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以建造百分比計酬者,「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已明定應於附表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故 貴府應依上開規定衡酌實際情形辦理之
要旨
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以建造百分比計酬者,「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已明定應於附表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故 貴府應依上開規定衡酌實際情形辦理之
內容
主旨:委託技術服務廠商服務費用以建造百分比計酬者,「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已明定應於附表所列百分比以下酌定之,故 貴府應依上開規定衡酌實際情形辦理之,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九日八八府建工字第八O八四八號函。正本:新竹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本會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令修正發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原第17條第1項移列至第29條第1項,並有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