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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美濃客家文物館委託管理機構」徵選案,其原辦理研究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06 日

要旨

辦理「美濃客家文物館委託管理機構」徵選案,其原辦理研究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辦理「美濃客家文物館委託管理機構」徵選案,其原辦理研究之廠商,適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之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八八府文博字第一四四一一六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廠商包括法人、機構或團體,合先敘明。三、 本案原受委託研究首揭文物館用人及營運計畫暨該文物館規劃與營運之機構及人員, 貴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應規定渠等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四、 本案如有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之情形,得不適用前揭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正本:高雄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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