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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已完成訂約交貨之採購案,得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27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已完成訂約交貨之採購案,得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施行前已完成訂約交貨之採購案,目前尚未驗收結案,而契約對逾期違約金無上限規定者,其逾期違約金之計算,得參酌「採購契約要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以契約價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十七日〈八八〉台央秘字第○一○○五四九號函。正本:中央銀行秘書處副本: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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