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首長兼任財團法人董事,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核定免除該財團法人不得參與該機關所辦理採購之限制。
要旨
機關首長兼任財團法人董事,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核定免除該財團法人不得參與該機關所辦理採購之限制。
內容
主旨:有關 貴處處長兼任財團法人省屬行庫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董事,因該項兼任並非法規 所明文規定,本會尚難依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核定免除該財團法人不得參與 貴處所辦理採購之限制。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處八十八年九月二日中企(八八)秘字第七三九四號函。二、 本案財團法人省屬行庫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既係財團法人,則其董事依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得就法人一切事務代表法人,其與公司法第八條所稱之負責人相當,故董事即屬政府採購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規範之負責人。正本: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4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