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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函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三三四五九三號函。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依不同標的等分別辦理者,非屬分批辦理,而係分別辦理,不適用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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