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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9 月 09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函為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八年九月一日八八北府工公字第三三四五九三號函。二、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規定,依不同標的等分別辦理者,非屬分批辦理,而係分別辦理,不適用本法第十四條規定。正本:臺北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09 月 09 日發布,要旨: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