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與廠商依仲裁法規定約定或選定仲裁人及仲裁代理人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要旨
機關與廠商依仲裁法規定約定或選定仲裁人及仲裁代理人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機關與廠商依仲裁法規定約定或選定仲裁人及仲裁代理人之委任適用政府採購法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九月六日經(八八)二辦字第八八八五○八八五號函。二、 前揭仲裁人之約定或選定,仲裁法已有明定,且仲裁費用之給付應依「仲裁機構組織與調解程序及費用規則」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至於仲裁代理人之委任屬本法第二條所稱勞務之委任及僱傭,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正本:經濟部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