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補助民間兒童福利機構辦理收容安置兒童保護個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要旨
補助民間兒童福利機構辦理收容安置兒童保護個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內容
主旨:貴府補助民間兒童福利機構辦理收容安置兒童保護個案,其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八八)投府社福字第88122592號函。二、 貴府依「兒童福利法」及「兒童性交易防制條例」規定,委託民間合法立案之兒童福利機構提供個案安置及保護,並依內政部「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基準」規定予以補助,其經費係為補助費,補助對象之選定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另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本法之規定,並應受補助機關之監督。正本:南投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4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