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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重大改變者」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重大改變者」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重大改變者」,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十三日(八八)油料八八○八○四七三號函。二、 前揭「重大改變者」,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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