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九八三四號函說明三所稱僱用臨時短工係指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規定提供勞務之自然人。
要旨
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九八三四號函說明三所稱僱用臨時短工係指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規定提供勞務之自然人。
內容
主旨:本會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工程企字第八八○九八三四號函說明三所稱僱用臨時短工係指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規定提供勞務之自然人。 貴府僱用臨時短工辦理造林育苗工作,可依上開解釋函辦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府八十八年八月十一日八八府農林字第○九一七九八號函。正本:花蓮縣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