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本法第五十八條不決標予廠商者,應發還押標金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依本法第五十八條不決標予廠商者,應發還押標金

內容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不決標予標價偏低廠商者,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發還該廠商之押標金。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五日翔(八八)務字第02662號函。正本: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依本法第五十八條不決標予廠商者,應發還押標金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08 月 16 日發布,要旨:依本法第五十八條不決標予廠商者,應發還押標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