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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本法第五十八條不決標予廠商者,應發還押標金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依本法第五十八條不決標予廠商者,應發還押標金

內容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不決標予標價偏低廠商者,應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發還該廠商之押標金。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八月五日翔(八八)務字第02662號函。正本: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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