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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投標廠商資格、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外國廠商、「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六條特殊採購及「採購契約要項」專業責任險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8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投標廠商資格、第十七條及第四十三條外國廠商、「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六條特殊採購及「採購契約要項」專業責任險疑義一案

內容

主旨:關於 貴處函為「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一案,答復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處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北市工新工字第八八六一五二八九OO號函。, 二、 貴處關於採購之執行疑義,建請先洽台北市政府,如有未能解決者再洽本會。。正本: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副本:台北市政府、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1.91年11月27日工程會(91)工程企字09100507960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刪除第40條規定。2.99年1月15日工程企字第09900015300號修正「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其第8條修正為「第14條」。3.配合108年5月22日總統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2項規定,108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489號函修正採購契約要項第59點。4.107年8月1日總統修正公布公司法,刪除公司法第375條之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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