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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通知廠商提出說明,經廠商說明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應退還其所繳押標金。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17 日

要旨

機關依本法第五十八條通知廠商提出說明,經廠商說明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應退還其所繳押標金。

內容

主旨:貴總隊為辦理勤務宿舍裝修,函詢「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總隊八十八年七月五日(八八)後十創字第○九一五六號函。二、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通知標價偏低之最低標廠商提出說明,經廠商說明係標價錯誤所致且有具體事證,或未能提出依該標價履約之合理說明或擔保者,機關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應退還其所繳押標金。三、 來函所指原最低標廠商尚非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所稱者,不適用本條關於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規定,不得將該廠商列為本法第一百零三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正本: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說明三所載「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已修正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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