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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辦理合約變更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7 月 26 日

要旨

有關辦理合約變更之相關規定。

內容

主旨:貴局函詢有關辦理合約變更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八日國工局八八工字第一七三二六號函。二、機關辦理「變更設計」之程序,可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譬如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或「採購契約要項」參「契約變更」之規定。三、委託專業服務或委託資訊服務之採購案件,機關因故必須變更部分委託服務內容時,建請依前揭相關規定辦理。四、本會另正研訂有關工程變更設計作業規定,俟定案後再通函各機關。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有關辦理合約變更之相關規定。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07 月 26 日發布,要旨:有關辦理合約變更之相關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