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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因無法繼續施作遭解除契約,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05 日

要旨

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因無法繼續施作遭解除契約,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疑義。

內容

一、貴府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傳真函收悉。二、關於「尾塹橋改建工程」之得標廠商及連帶保證廠商因無法繼續施作遭解除契約,得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乙節,查上揭情形非屬「政府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情形,自不適用本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惟如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之情形,建議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正本:宜蘭縣政府(建設局土木課)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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