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局八十八年六月八日國工局八八設字第一四○三九號函。二、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際標準,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指標準法第三條第六款:「由國際標準化組織或國際標準組織所採用,可供公眾使用之標準。」例如:國際標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法定計量組織(OIML)等標準,故來函說明二(一)所列舉之規範皆非國際標準。三、本會編撰之「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係為供工程各界參照應用之施工規範範本,而非國家標準。四、依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參酌相關技術規則及規範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優先適用其規定。但機關基於實際需要而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無法滿足其採購所要求之功能或效益,或無國際標準及國家標準時,並非不得增列除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外之其他團體標準,如「美國州公路及運輸官員協會(AASHTO)」、「美國混凝土學會(ACI)」、「美國材料試驗協會(ASTM)」、「美國鋼構造學會(AISC)」等,惟仍不得限制競爭。五、關於來函說明二(四),經查閱「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反光路面標記與車燈可視偏角之關係」之研究報告,擬採用之路面反光標記「直角稜鏡型」與「360度強化玻璃」,其功能與效益不盡相同,故建請 貴局依採購標的之實際需要參酌說明四辦理。六、至於是否屬於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建請逕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正本: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副本: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技術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