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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所稱「機關首長」之涵蓋範圍

會議日期 88 年 08 月 03 日

要旨

本法所稱「機關首長」之涵蓋範圍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所稱「機關首長」,於公營事業,包括董事長及總經理。至於授權所屬廠、處、區辦理採購者,其廠、處、區之最高主管人員為採購契約之機關代表人,對採購案有絕對影響力,應視同機關首長,適用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請 查照。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一日電材字第八八0六-0九六三號函。正本: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附註:108年5月22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49691號令修正公布政府採購法部分部分條文,刪除第15條第4項規定。另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業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2月13日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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