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代收款,屬勞務採購,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政府採購法。
要旨
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代收款,屬勞務採購,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政府採購法。
內容
主旨:貴公司委託金融機構辦理代收款,屬勞務採購,其有支付手續費者,適用政府採購法。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公司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八八台水營字第一八三六七號函。二、 貴公司辦理委託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代收、代繳水費業務,為達到便民之目的,擬採公告底價及作業規範說明、合約條件等於一定期間內就符合要求而有意辦理之廠商均得與之簽約乙節,不違反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規定。其中公告底價乙事,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辦理。三、 另本案 貴公司為銜接用戶服務擬與現行訂約廠商辦理續約乙節,可續約至年度內新辦理招標訂約之契約起始日期。正本:台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97年1月7日註記:本釋例係針對政府採購法88年5月27日施行前與施行後當時相關採購案間接續情形,本法已施行多年,請勿援用,以免不適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