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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金額調整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07 日

要旨

公告金額調整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之「公告金額」,其適用於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及所轄機關、學校者,於本(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暫以新台幣二百萬元行之,並自八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恢復為新台幣一百萬元,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之「公告金額」前經本會於本(八十八)年四月二日以(八八)工程企字第八八○四四九○號函訂為新台幣一百萬元,並自五月二十七日起施行;茲因部分地方機關及學校囿於現有人力及資訊設備不足,無法順利上網傳輸資訊公告,為減輕彼等初期適用本法之困難,爰採取本調適措施。二、小額採購金額由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三、本會另已研訂計畫加強辦理前揭機關及學校採購人員資訊系統操作訓練,協助解決基層單位網路傳輸設備不足之問題。於調適期間無法上網傳輸採購資訊之地方機關及學校,可將其資料傳真至本會代為上網(傳真電話:○二-二三六一九○三九或○二-二三八二○七六一)。 正本:臺灣省臺北縣政府、臺灣省桃園縣政府、臺灣省新竹縣政府、臺灣省苗栗縣政府、臺灣省臺中縣政府、臺灣省南投縣政府、臺灣省彰化縣政府、臺灣省雲林縣政府、臺灣省嘉義縣政府、臺灣省臺南縣政府、臺灣省高雄縣政府、臺灣省屏東縣政府、臺灣省臺東縣政府、臺灣省花蓮縣政府、臺灣省宜蘭縣政府、臺灣省澎湖縣政府、臺灣省基隆市政府、臺灣省新竹市政府、臺灣省臺中市政府、臺灣省嘉義市政府、臺灣省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副本:國民大會、總統府第三局、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審計部、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台灣省政府、福建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本會秘書處、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會計室。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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