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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所稱「承辦單位人員」

會議日期 88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釋示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所稱「承辦單位人員」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所稱承辦單位人員,指機關承辦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請 查照。說明:1.復 貴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八八)琉鄉建字第三八三六號函。 2.依前揭主旨所示, 貴所工程應可順利進行。 正本:屏東縣琉球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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