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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所稱「承辦單位人員」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6 月 08 日

要旨

釋示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所稱「承辦單位人員」

內容

主旨: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所稱承辦單位人員,指機關承辦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請 查照。說明:1.復 貴所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八八)琉鄉建字第三八三六號函。 2.依前揭主旨所示, 貴所工程應可順利進行。 正本:屏東縣琉球鄉公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釋示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所稱「承辦單位人員」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06 月 08 日發布,要旨:釋示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所稱「承辦單位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