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處所提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疑義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水工字第A880500248號函。正本:台灣省政府水利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本會88年8月24日工程企字第8812601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原第2條第1項第2款移列至同條第1項第3款。2.本會91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100401950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原第2條第1項第3款移列至第2款。3.本會92年4月9日工程企字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原第2條第1項第2款修正移列第3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