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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88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處所提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疑義一案,答覆如附件,請 查照。說明:復 貴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八八水工字第A880500248號函。正本:台灣省政府水利處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附註:1.本會88年8月24日工程企字第8812601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原第2條第1項第2款移列至同條第1項第3款。2.本會91年9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100401950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原第2條第1項第3款移列至第2款。3.本會92年4月9日工程企字第09200142330號令修正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部分條文,原第2條第1項第2款修正移列第3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疑義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88 年 06 月 30 日發布,要旨: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七十一條疑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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