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辦理者,即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要旨
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辦理者,即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
內容
主旨:有關商港區域內之港埠設施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及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該條例既已另有規定,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即無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復請 查照。說明:依 貴局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八八中港業字第四五七一號致台灣省政府交通處函副本辦理。正本:台中港務局副本:交通部、台灣省政府交通處、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