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智著字第11510007870號
要旨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臺北市公立高中學科能力測驗模擬考試題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令函要旨
主旨:有關貴所函詢臺北市公立高中學科能力測驗模擬考試題著作權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所115年5月5日000字(000)000000000號函。
二、依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5款規定,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是以,若屬「依法令舉行」之考試,該試題因非著作權保護標的,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包括作為課程教材、教學講義、解題影片、補充教材或其他用途,原則上不生著作權侵害之問題。
三、所詢「臺北市公立高中各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模擬考」是否屬「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本局過去雖曾做過相關解釋(電子郵件1111221參照),惟因教育法規迭有變更,本局非屬各類考試所主管法令之機關,為避免爭議,仍請貴所逕洽主管機關教育部洽詢確認釐清。
四、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試題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