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50514
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故所詢問題1,如店家於營業場所內播放電影供不特定或特定之顧客(即公眾)觀賞,無論店家是否額外收取電影…
令函要旨
一、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稱之「公開上映」,係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故所詢問題1,如店家於營業場所內播放電影供不特定或特定之顧客(即公眾)觀賞,無論店家是否額外收取電影票費用或以餐飲低消方式經營,均涉及本法規定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為(請參考本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店家之利用行為如未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應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二、承上,所詢問題2、3,店家如欲於營業場所以訂閱之串流平台(如Netflix、Disney+)或使用DVD與藍光片播放電影,查一般民眾付費訂閱串流平台或市面上購買合法之家用版DVD/藍光片等,通常其使用條款僅限於個人或家庭使用,如提供公眾使用,均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以公播版影片播放,以避免侵權風險,詳請參考本局電子郵件1140605、1120208、本局網站「公播版影片著作權」之說明。
三、所詢問題4,若欲檢舉疑似侵權之情事,您可檢具侵權事證,逕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派出所報案或撥打110專線電話。惟侵害著作權原則上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著作財產權人依法提起告訴,司法機關才會進行審理,權利人如未提出告訴,檢調單位亦無法續追其刑責。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利用行為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