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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50504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5 年 05 月 04 日

要旨

所詢市面上之單字書內容,如其詞彙之選擇及編排方式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您未經各該書籍著作權人之同意,將他人書籍利用生成式AI設計考題,並進行上網販售,則可能涉及「重製」、「…

令函要旨

所詢市面上之單字書內容,如其詞彙之選擇及編排方式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著作)、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您未經各該書籍著作權人之同意,將他人書籍利用生成式AI設計考題,並進行上網販售,則可能涉及「重製」、「改作」、「散布」他人著作之行為,而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虞,並可能負有民、刑事責任。至是否構成侵權,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50504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04 日發布,要旨:所詢市面上之單字書內容,如其詞彙之選擇及編排方式具有原創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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