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50430
要旨
一、來信所稱老師口述指導之紙藝製作及操作步驟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一節,由於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創作的「表達」,不及於著作本身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參照,下稱本法),若老師教學僅係…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稱老師口述指導之紙藝製作及操作步驟是否為著作權保護之標的一節,由於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創作的「表達」,不及於著作本身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參照,下稱本法),若老師教學僅係就紙藝之折法、步驟等給予觀念之指導並無實際參與創作,則屬於本法所稱之「概念、操作方法」之範疇,非屬本法之保護範圍。如學生係依前述教學方法自行創作完成紙藝作品,及後續將完成之實體作品拍照並上傳網路之行為,不會有侵害老師著作權的問題。
二、另所詢有關顏色寓意標示之創作性及著作權適用疑義,因顏色對應之描述如僅屬通用之名詞(本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參照)或如屬業界通用、習見之表達,恐屬不得為本法保護之標的或因欠缺原創性及創作性,恐無法受著作權之保護。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紙藝教學及顏色寓意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標的,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