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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50427

會議日期 115 年 04 月 27 日

要旨

一、所詢將他人著作上傳至AI網站並透過下指令之方式進行改作後,於網路賣場使用該生成物,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

令函要旨

一、所詢將他人著作上傳至AI網站並透過下指令之方式進行改作後,於網路賣場使用該生成物,可能涉及「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之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能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請參本局電子郵件1130802b)。

二、另所詢AI生成之成果是否受本法保護一節,依本法第3條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著作須係以自然人或法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情形下,由自然人所為的創作,方可能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因此,AI生成的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權,應視創作過程中有無人類實際創意的投入而定,如將AI當作輔助工具(例如:繪圖軟體)使用,而有人類實際的創意投入,則完成的創作成果部分,仍可受著作權保護,而該著作之著作權歸屬,原則上由實際創作之人享有(請參考本法第10條規定)。至於創作過程中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並無人類實際創意投入,則其生成之內容無法享有著作權(請參本局電子郵件1111031、電子郵件1140310)。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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