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50324b
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先予敘明。
令函要旨
一、按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先予敘明。
二、有關貴館「台灣美術知識庫」網站名稱如欲更名為「臺灣美術知識庫」,是否影響貴館先前與「省政府美術展覽會」參展作品之作者簽訂授權書建置前述「台灣美術知識庫」之效力一節,如該知識庫更名前後,貴館與各該「省展」參展作品作者所簽訂授權書之授權主體、標的、範圍、期間、利用方法等約定均未改變,僅單純涉及知識庫網站名稱之變更,似不致影響該等授權書之授權效力。惟為避免實務上爭議,建議得於網站或相關文件或未來授權文件中適度註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授權書之授權內容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