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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50318

會議日期 115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外國人著作如係屬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惟著作權之保護採屬地主義,若著作利用行為發生地在我國境內,則應適用我國的法律;另依…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4條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外國人著作如係屬WTO會員國國民之著作,在我國亦可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惟著作權之保護採屬地主義,若著作利用行為發生地在我國境內,則應適用我國的法律;另依本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美術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人終身及其死亡後50年,故如畫作之著作財產權已逾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後50年,則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可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參照本法第15條至第17條)的情形下自由利用,無須再取得授權或同意,合先敘明。

二、所詢貴公司欲出版之日本童書使用了梵谷等多位逝世已逾70年畫家的畫作圖片,來源包含向日本圖庫公司購買及自維基百科下載,在我國是否已成為公共財一事,如貴公司使用之畫作,例如梵谷(1890年逝世)的向日葵等均已超過上述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則該等畫作在我國已成為公共財,任何人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均得自由利用之,不會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問題。

三、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該著作之保護期間是否屆滿,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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