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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50311

會議日期 115 年 03 月 11 日

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音樂著作」(詞、曲)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本法第30條第1項參照),來信所述7首古調、民謠若屬流傳已久之民謠、古調等,如已超過上述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原…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音樂著作」(詞、曲)係存續於著作人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50年(本法第30條第1項參照),來信所述7首古調、民謠若屬流傳已久之民謠、古調等,如已超過上述規定的保護期間,即屬公共財,除不得侵害著作人格權外,原則上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之,不會涉及著作權侵害,先予說明。

二、另經查「遠山含笑」係由周藍萍(生卒年代1926年至1971年)作曲、李雋青(生卒年代1897年至1966年)作詞,依本法第30條第1項之規定,「遠山含笑」之「曲」與「詞」皆因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已屆滿而成為公共財,任何人皆可在不影響著作人格權的情形下自由利用,無須再取得授權或同意,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各該音樂著作是否已成為公共財涉及事實認定問題,建議貴樂團先行釐清所欲利用之著作確已逾保護期間,否則,仍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始得錄製、發行。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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