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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50209

會議日期 115 年 02 月 09 日

要旨

一、 按本局徵詢著作財產權人公告之刊登服務係為促進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之流通利用所提供,又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該等不明著作以「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為限,因此可刊登徵詢公告之客體亦以此為限,合先說明。

令函要旨

一、 按本局徵詢著作財產權人公告之刊登服務係為促進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之流通利用所提供,又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該等不明著作以「已公開發表之著作」為限,因此可刊登徵詢公告之客體亦以此為限,合先說明。

二、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公開發表」係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為著作人專有之著作人格權。該著作之著作人或本法第86條所定之人(如著作人之配偶、子女)認為行為人有違反本法第18條規定之虞時,並得依本法第84條及第85條第2項規定請求救濟。

三、 有關來信申請刊登徵詢某日記著作財產權人公告一事,由於該等著作為私人日記,相關權利人是否已公開發表,建議先予釐清確屬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再行申請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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