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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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與第34條規定,不論著作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照片(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皆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著作於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則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故所詢攝影作品如已公開發表逾5…
令函要旨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3條與第34條規定,不論著作人為自然人或法人,照片(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皆存續至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著作於創作完成時起算50年內未公開發表者,則其著作財產權存續至創作完成時起50年。故所詢攝影作品如已公開發表逾50年或自創作完成逾50年且未公開發表而保護期間屆滿,屬公共財,於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前提下,任何人得在我國自由利用該等著作。
二、至所詢如何認定攝影作品何時創作完成?是否已屆著作權保護期間?均涉及事實認定問題,須依據證據資料個案研判,尚難一律以數位相機開發時間或其他法則認定創作完成時間,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如有爭議時,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