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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50102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5 年 01 月 02 日

要旨

一、來信所詢您的作品遭著作權侵害,欲主張損害賠償一事,您可檢具侵權事證,透過民事途徑直接向侵權人請求排除、防止侵害,及請求損害賠償 (著作權法第84條及第88條參照);另您亦可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

令函要旨

一、來信所詢您的作品遭著作權侵害,欲主張損害賠償一事,您可檢具侵權事證,透過民事途徑直接向侵權人請求排除、防止侵害,及請求損害賠償 (著作權法第84條及第88條參照);另您亦可向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各地方警察機關或派出所報案(電話:110),對侵權行為人提出刑事告訴,以追究其刑事上之法律責任(著作權法第91條、第91條之1、第92條參照),如有相關疑問,可洽智慧財產權偵查大隊(總機:2215-0711)詢問。

二、另您的作品如係遭他人以網路方式上架開店販售,亦可依著作權法第6章之1「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著作權法第90條之4至第90條之12)規定,通知網拍平台之管理端配合取下,以迅速排除其侵權行為。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侵害之救濟,屬當事人間個案之私權爭議,著作權專責機關無權介入,爰本局歉難就您提供之受侵害申報書內容提供意見,尚請諒查,建議可另行洽詢律師等專業人士之意見,以維護自身權益。

四、另著作權之爭議,除可透過司法途徑解決外,亦得依著作權法第82條及著作權爭議調解辦法相關規定,向本局申請調解(申請人需繳納規費新臺幣4,000元),相關資訊請參考本局網站「申請爭議案件調解」專區,併予說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50102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2 日發布,要旨:一、來信所詢您的作品遭著作權侵害,欲主張損害賠償一事,您可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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