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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224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12 月 24 日

要旨

一、農業部出版品之圖像、圖檔,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即係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來信所詢,貴公司請農業部授權圖像,農…

令函要旨

一、農業部出版品之圖像、圖檔,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且非屬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標的者,即係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來信所詢,貴公司請農業部授權圖像,農業部表示並無權利授權,惟該部網站之網站資料開放宣告提及該網站資料可供民眾使用,故來信確認是否可利用一節,查農業部網站前述開放宣告二、其相關事項說明(三)規定,部份的影音、圖像、樂譜、專人專案撰文,不在該宣告授權範圍之內,故有關貴公司就所欲利用之各該著作之著作權是否仍歸屬作者,而不在資料開放授權範圍內,建議洽詢農業部釐清後,向著作財產權人洽取授權再行利用。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有關著作權之歸屬,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1224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發布,要旨:一、農業部出版品之圖像、圖檔,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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