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218
要旨
有關您詢問歌曲來源查詢一事,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您詢問歌曲來源查詢一事,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規定,音樂如符合「原創性」(為著作人自行獨立創作,非抄襲他人者)及「創作性」(作品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即屬本法保護之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音檔、CD)。倘欲利用之著作仍在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音樂著作為著作人生存期間及死亡後50年,錄音著作為公開發表後50年,參照本法第30條、第34條規定),除有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或同意,先予說明。
二、所詢「can we live in a fairytale before sunrise OST」歌曲,經查本局音樂資訊整合查詢系統,尚無相關權利資訊。因「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MÜST)」是我國目前唯一加入國際藝創家協會(CISAC)之集管團體,且MÜST已與海外多國(地區)姊妹協會簽訂互惠協議,因此,MÜST可代其姊妹協會國家之集管團體就所管理之著作,在我國進行公開演出等之授權,故建議您可聯繫該會(電話:(02)2511-0869)洽詢。
三、又如您已盡一切努力仍無法確認著作財產權人為何,或即便知道著作財產權人身分,仍不知其所在致無法取得授權,可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規定,向本局申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每件著作申請規費新臺幣5,000元),詳請參閱本局網頁「不明著作利用許可授權專區」中「申請須知」分類之說明。
四、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為本法保護標的?著作財產權人為何?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