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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1216

會議日期 114 年 12 月 16 日

要旨

來信所詢有關您父親所著四本書籍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令函要旨

來信所詢有關您父親所著四本書籍所涉著作權問題,說明如下: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且非屬本法第9條規定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例如標語、名詞、短句等),始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先予說明。

二、所詢問題1,有關ISBN係國際通用的圖書或獨立出版物代碼,無論出版物是否有申請此代碼,均與著作權之保護無涉,如有ISBN相關問題,建議逕洽國家圖書館(聯絡電話:02-23619132 轉701-706)詢問。

三、所詢問題2,說明如下:

(一)有關介紹某宮廟藥籤之書籍係由您父親「採集」另一人「說明」,其著作權歸屬一事,依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著作之人,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另依同法第8條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因此如您父親有實際與另一作者共同從事書籍內容之撰寫,且創作本身不能分離利用者,則屬於該書籍之共同著作人,其著作權原則上應由雙方共同享有,且應共同行使(本法第40條之1規定參照)。

(二)另若該藥籤內容僅為各類草藥之藥名及重量之呈現,屬簡短之名詞或不具原創性、創作性或屬本法第9條規定(例如標語、名詞、短句等)之情形,則不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併予說明。

四、所詢問題3,由於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為私權契約關係,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參照)。您前曾電詢時表示上述四本書為您父親生前之著作,因此您父親所留書籍之圖稿等,是否出版、如何排版等問題,得由著作財產權人(如繼承人)自行決定 。

五、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著作是否為本法保護之標的?是否為共同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就個案具體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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